起因(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某年某月,被告某公司员工驾驶车辆在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年人)骑行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员工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及脑梗塞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十级和七级伤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保险公司不服,以“应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参与度”“误工费缺乏依据”“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事故无关”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案件中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1. 精准反驳保险公司主张: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自身疾病参与度”问题,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原告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并强调若无此次事故,原告的自身疾病未必会导致偏瘫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 有力论证误工费合理性:尽管原告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通过提交鉴定意见及农村务农收入的普遍性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事故减少。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酌定支持误工费6000元。
3. 成功捍卫医疗费关联性:针对保险公司质疑的第二次住院费用,我们指出其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与事故无关,且一审已扣除报销部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对该费用的支持。
结果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和有力抗辩,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额赔偿共计26万余元,并确保当事人无需因自身疾病或年龄因素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减免。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平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