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一位中年女性市民(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被某驾驶员违规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导致左股骨干下段骨折。经两次司法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但鉴定报告同时指出伤残系"自身关节病变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所致"。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50%比例扣减,仅愿赔付一半金额。当事人遂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全方位诉讼策略:
1. 证据体系重构
- 梳理当事人完整治疗记录,制作伤情发展时间轴,证明所有医疗行为均针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
- 指导当事人进行权威重新鉴定,确保鉴定程序合法规范。
2. 法律规则突破
- 针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3条,提出"法律因果关系与医学因果关系区分"理论,强调侵权责任只关注外力介入的必然性;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案例,论证"受害人特殊体质不构成过错"的裁判要旨,将适用范围从骨质疏松扩大到关节病变。
3. 庭审对抗焦点
- 当庭演示膝关节活动度测量,直观展示功能障碍程度;
- 通过专家辅助人说明"若无事故外力,现有病变不会必然导致当前功能障碍"。
结果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
1. 全额胜诉: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需赔偿224652.45元(含全额残疾赔偿金118876.75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2. 规则确立:判决明确"当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时,受害人自身病变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
3. 高效执行: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生命健康权优先于保险利益"的价值导向,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