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一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对协议的效力和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生活中有一种说法:离婚协议千万不要提“离婚”!但这其实并不是说协议中完全不能出现“离婚”这个词,而是强调离婚协议的内容应该更加注重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把话一次性说清楚,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和权益,因此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详细地约定。如果在协议中只是简单提及“离婚”,而对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明确、详细的约定,可能会在日后产生纠纷。
例如,在子女抚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抚养权的归属应该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应该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良好的关系。
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合理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到双方的贡献、生活需要等因素。如果协议中表述模糊,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后对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甚至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所以,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以具体的条款来保障双方的权益,而不是仅仅关注“离婚”这个表述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