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呱呱坠地的啼哭,不仅是生命的欢歌,更是父母肩头沉甸甸的法律责任。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这样令人痛心的现象:有人以 “感情破裂”“无力抚养” 等借口,对年幼子女不管不顾,甚至玩起 “人间蒸发”。殊不知,这种漠视行为可能早已触碰法律红线,将自己推向犯罪的边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容任何理由推脱。《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更设置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 “扶养” 涵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情节恶劣” 包括将婴儿遗弃在危险场所、长期不给孩子基本生活保障、导致孩子患病或身心严重受损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