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盖章,该协议不一定无效。
现实生活中,很多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拆迁的政治任务,同时规避自己的责任,往往在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后,自己却不在协议上盖章、签名,待把房子拆除后,又以补偿协议未经其盖章、签名而否定协议效力,这显然不可能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拆迁户已配合完成房屋拆除,行政机关的拆除房屋行为,已构成对协议的实际履行。故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