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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患者输液后死亡获赔80万,五名医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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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夏先生(37岁)因嗓子疼于16时许到诊所就诊,诊所葛医生(女)为其诊治,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因患者本人不愿吃药坚持输液,其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对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护士吴某将头孢呋辛钠注入输液瓶稀释后,护士古某携输液瓶到大厅为患者输液。半小时左右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护士吴某叫来诊所负责人沐医生(葛医生丈夫),沐医生得知是葛医生治疗后,连忙叫来刘医生一同对患者使用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期间,沐医生指使护士吴某伪造一份署名为王医生的处方笺,指使刘医生伪造一份署名为王医生的病历本,并电话告知王医生相关情况,让王医生冒充系患者的主治医生。120急救车到达后,继续对患者进行抢救,并送往区医院进行抢救。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王医生编造自己诊治患者的事实,护士吴某编造王医生诊治患者的事实。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检察院认为葛医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诊所内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致患者死亡,以其犯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诉讼中,被告人葛医生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自己不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证,其和丈夫沐医生是有营业执照的,患者的死因不能认为和头孢有关系。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前提是葛医生本就不具备行医资格,其为患者提供诊疗行为本就触犯了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其非法行医的基础犯罪行为,而不是其行为是否规范,本案因果关系的评价依据是鉴定人做出的客观的死亡原因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诊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有四名医师,分别为刘医生、张某、于某、古某。另有两名多地点执业备案医师,分别为沐医生、王医生。后沐医生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沐医生负责该诊所人员的聘任、管理、酬劳,该诊所发生的事故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由沐医生承担。被告人葛医生系沐医生之妻,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所学专业为西医专业。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两年前到诊所工作后,长期以医生身份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沐医生明知但仍然允许。

区卫计委出具的证明,诊所法人向区卫计委提交在此地址重新办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在进一步审核中,该机构名称仍为原名称。截至目前,诊所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依法执业的条件。未查到葛医生的医师注册信息;未查到护士古某的护士注册信息。

甲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行医者”在未对患者做头孢曲松钠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用药,输液后发生头孢曲松钠过敏反应,导致其过敏性休克死亡。患者符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行医”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乙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无机械性损伤致其死亡的证据。其在注射头孢呋辛钠后十分钟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认为患者符合注射头孢呋辛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由于诊所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有“病历”材料记载,存在过错。同时使本次鉴定无书面材料评价行医人员对患者的诊断是否正确、用药是否合理,并且在使用头孢呋辛钠前是否进行过敏史询问等,故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委托单位调查明确上述问题后确认。

法院另查明,庭审结束后,沐医生、葛医生先行赔偿了死者近亲属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谅解。沐医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刘医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王医生、护士吴某涉嫌包庇罪已被检察院另案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医生未取得行医资格,却长期在没有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独立行医,其行为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本案中根据其供述,其开具头孢类药物为患者进行输液,并不是基于患者的病情需要,而是基于患者的要求,也说明了这一点。其无资格行医,却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葛医生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是属于“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情况。其对患者的诊治及开具的药物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属于使用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的意外医疗,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行业,每一次诊疗行为都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后果可能不堪设想。一张小小的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仅是法律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中,仍有部分人铤而走险,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最终害人害己。本案诊所接诊“医生”“护士”无证行医、伪造处方等一系列违规操作,最终导致“葛医生”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诊所其他涉案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葛医生在上诉中提出自己属于“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的情况,且对患者的诊治及开具的药物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属于意外医疗事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葛医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经诊所负责人默许下独立从事医疗活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造成患者损害的,并非一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案中葛医生并非刚毕业的医学专业人员,不但未取得医师资格,且在没有任何医师的授权和指导下长期独立进行诊疗活动,造成一名就诊人死亡,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虽然其非法行医行为得到诊所负责人的默许,但不能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其二审上诉理由,反映出部分医务人员对医疗法规和自身法律责任的模糊认识,也提醒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必须时刻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另外,在公众认知中,“非法行医”往往指向无证的街头游医或黑诊所,而本案中沐医生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执业医师,怎会构成非法行医?根据法律规定,除上述“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也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虽然诊所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刘某,但沐医生与刘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使沐医生成为诊所的实际控制人,而该诊所正处于“原许可证失效、新申请未获批”的无证状态。沐医生明知妻子葛某无执业资格,仍允许其长期独立接诊,同时允许未注册护士古某从事护理工作。这种组织化使用无证人员的行为,远超“管理疏忽”范畴直接参与违法诊疗,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且抢救过程中沐医生亲自指挥用药,此时诊所仍处于无证行医状态,其行为直接融入非法诊疗活动,事发后指使其他人员作伪证,因此,即使其本人具有多地点执业的医师资格,检察机关也以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这起诊所输液致患者死亡事件中,除了葛医生因非法行医罪受到法律制裁外,沐医生、刘医生、王医生和护士吴某等人的行为也分别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该案暴露出医疗行业中存在的系统性法律风险,从非法行医到伪造证据,从包庇犯罪到伪造证据,每个环节都凸显了法律意识淡薄和合规管理缺失的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深刻认识到,医疗行为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一张执业许可证、一份规范的病历、一次合法的操作,都是守护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防线。在医疗行为中必须严格依法执业,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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