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也是职工的正当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批准职工的请假,然后再以旷工为由将职工开除,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Y女士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她怀孕后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请病假。但是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让Y女士要么上班要么离职。公司认为Y女士之前已经休过了几天病假,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再连续地继续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没有再审批她这个假期。更有甚者,公司以Y女士违反请假制度,病假超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Y女士无奈之下,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向Y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共计七万多元。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Y女士处于孕期,其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以其违反公司制度,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与Y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