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经济活动高度活跃的背景下,债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常态。债务承担作为债务移转的重要法律形式,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因涉及债务人主体变更,需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后者作为债务加入的典型形态,其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否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关注焦点。同时也是各位债权人和债务人关注的焦点。
【律师解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1)第三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通知债权人后即生效;(2)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表达加入债务的意思,只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单方承诺即生效,无须通知原债务人。尽管两者生效都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毫无影响。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的,可以通过默示进行推定,拒绝的则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原债务合法有效,这是第三人加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2)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前两种情形,债权人参与的直接受到其意思表示约束,无须另行通知。(3)原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存在债务性质决定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约定债务不能转移的以及法律禁止债务转移的情形。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于债务转移(债务的全部移转),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优化债务履行保障的法律工具,其制度设计兼顾了交易效率与债权人利益平衡。并存的债务承担,司法认定的标准重点在于审查第三人是否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若约定模糊,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可能被推定为保证。对于第三人承担债务后可能无法追偿,需要提前约定追偿条款。然而,对债权人而言,接受加入后,不得再主张债务转移无效,除非损害利益。实践中,各方主体需精准把握 “意思表示明确性”“通知生效规则” 等核心要点,通过完善约定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债务加入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