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频繁的当下,资金融通需求大增,为了融入更多的资金,催生出的担保关系也越来越多,很多担保人因为债务人无能力承担债务,所以担保人基于担保关系而背负沉重债务,甚至导致担保人个人财务崩溃、公司破产,与担保初衷背道而驰。比如,在生活中有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答应为他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却陷入债务困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若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担保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依法行权。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主合同内容加重担保责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协商加重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转让违反约定。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债务人有抵消权或撤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建议】
担保责任的免除主要分为担保人自身抗辩权和基于债务人抗辩权。其中,担保期间对担保责任承担至关重要。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一旦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利,担保期间的作用就此结束,此时开始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间,无约定的,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一般担保场合,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风险不容小觑,签字担保务必谨慎。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责任和潜在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