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从拿到新房钥匙的那一刻起,我们打交道最多的就是物业公司了,如果小区物业责任心强,管理到位,对于业主后期的入住生活可以说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小区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放乱放等等,那就很闹心啦。此时,有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业主,还会因为物业的服务不到位,而坚决不交物业费。那么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证据,能否酌情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
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少交(拒交)物业费呢?第一,业主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此后,物业公司以业主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第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再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业主违章加建的建筑对小区安全构成了一定隐患,物业公司不能出示曾向行政机关投诉反映的相关证据,也没有采取适当的合理、合法措施进行应对。业主可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减少交纳物业费。第四,在法律上,物业公司无论以何种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配合费,均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业主交纳了装修配合费,该行为也不应视为业主自愿交纳,物业公司应无条件退回该款项。第五,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第六,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第七,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第八,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第九,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关于此类问题律师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业主收房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依法成立业务委员会,以便更好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二,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第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