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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然律师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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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分居二年自动离婚
更新时间:2012-08-1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如果想以分居二年为由达到离婚目的,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如因为异地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二年并不能作为离婚的事由。

二是必须提起离婚诉讼(不能协议离婚的话)。即使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也不能自动离婚,要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目的。

当然,要达到离婚目的,要注意留存、收集感情不和的证据、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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