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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更新时间:201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追诉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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