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师能吃到各种各样的瓜,前阵一位律师和我讨论一个很让她不知从哪下手的案件。
原告张三有老婆。后张三与女子李四相识,发展成为“恋人”。张三称李四明知张三已婚,但李四称不知道张三已婚的事实。张三为了与李四保持不正当关系,累计给李四100万元。李四用这些钱买了一辆保时捷汽车。此外张三还给李四支付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合计56万元。后张三发现李四在和他“恋爱”期间还和他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长达半年。
张三起诉了李四,向李四所要156万元及利息。起诉书中还义正词严地援引了民法典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置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还称自己向李四给付金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配偶的平等处置权。
明明是在出轨,却说是在恋爱。现在发现“恋人”还有恋人,就立刻拿起法律武器,用自己老婆的口气来起诉李四。瞬间从婚姻破坏者变成婚姻维护者,人性还是得用金钱来考验。
这位律师代理李四,问我有没什么思路。我的直觉告诉我,法律不会保护张三李四所做之事。若李四明知张三有配偶,那这就压根不是“恋爱”,这是双向奔赴的搞破鞋,或者是性交易。这种“恋爱关系”肯定不为法律所保护,无法发生民事权利设定、变更的法律效力。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中发生的这156万元资金往来,已经沦为自然之债了。
若李四是被张三欺骗,不知道张三有配偶,则在李四看,156万元确属于恋爱过程对方的感情投资。但恋爱或者同居也仍然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律无法强行介入。
“自然之债”是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自然”表示这些债失去了法律强制力来保护的资格,已经无法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责令对方履行了。相对于那些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债务而言,自然债务是裸奔的债务,自然债权是裸奔的债权。
156万对张三来说是婚外情的情感投资;对李四来说可以是她婚恋优势的变现。虽然张三可能被李四欺骗了,但是情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忠贞义务。因此李四再去找别的男朋友,那也是她的自由。因此李四取得这156万,并无需承担什么法律义务;张三付出这156万,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获得什么回报。一言以蔽之,纯是发骚手贱当舔狗,失败了怪国家法度不严?
自然之债欠缺通过强制执行以获实现的效力。李四要不还给张三,张三就要不回来。反过来李四若还给了张三,假如知道法律规定无需归还后,想再要回来那也要不回来。这156万的纠纷,张三可以起诉,但是无法胜诉,当然也无法执行。
这156万张三是不能要回来,但是张三妻子可以。因为张三妻子和张三是合法夫妻,法律就是给合法夫妻加持力道。156万元系未经妻子同意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置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话张三没资格说,但是张三妻子可以。
作为李四的律师,用自然债务理论来对抗张三的起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张三妻子假如起诉提撤销权之诉,那李四只能乖乖退。情人对情人,不分胜负;情人对原配,只能认输。在民法领域,法和不法的区别就是,合法的受到法院支持,不法的没人搭理。
从原告方看自然之债的纠纷,因为没有希望获得胜诉,应避免采取司法程序,浪费时间和诉讼费,应转而依靠道德规范或者情理沟通,或许能获得更好解决。
法律就不是万能的,也不是生活的全部。闪耀着人性光辉的那片空间里,不仅仅只有法律。
常见的自然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赌债;男女之间的“分手费”;父母给女儿的嫁妆;媒人的报酬;朋友之间无偿帮助;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赡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部分的偿还,等等。
同行提出了这个问题,借着这个契机,一起学习和思考。把这个记录下来,也是便于日后再做检讨,水平有限,也可能完全是错误的,希望得到老师们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