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袭警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至第四款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均是妨碍公务罪之法律规定。即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袭警罪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与区分
最高检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部分重点罪名进行解答时谈到,“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但司法实务我们如何准确区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呢?
(一)袭警罪
“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针对公安机关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此类犯罪行为。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袭警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从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袭警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袭警罪。从犯罪主体主观形态分析:犯罪主体主观形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袭警罪”侵害的对象、行为均具有的特殊性,意味着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必须具有暴力性质。特别是故意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不仅仅涉及袭警罪,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后,还可能涉及以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等严重犯罪。
(二)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指对执行公务活动中的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拒不执行等方式,严重扰乱其公务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及拒不执行等行为方式严重扰乱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妨碍公务罪。犯罪主体主观形态为直接故意。
(三)关于量刑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一是“一般暴力”情形(未使用凶器时)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持有使用凶器或相当危险方法严重危急执法警察人身安全危险的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以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等严重犯罪则应当按相应罪名定罪量刑。
而妨碍公务罪通常处理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上述比较分析,“袭警罪”在量刑上较“妨害公务罪”量刑档次、刑期均更重。
综上分析,“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关系,虽然所侵害客体具有相同性,但也具有较大区别。在客观行为了“袭警罪”要求更为严格,其行为对侵害对象的危害或影响更危急和严重。所在定罪与量刑上必然存在巨大差异以实现罪型相适应。因此,“袭警罪”的入刑,是回应法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求所有公众要尊重民警执法权威,自觉坚守法律红线、底线;提醒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勿暴力冲动,坚决不要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