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解读
一、何谓财务资助?
所谓财务资助,即指公司对他人取得或将取得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诸如赠与、借款、担保、免除义务等具有财务属性的帮助。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是“关于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则性规定,是《公司 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二、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行什么原则呢?
参照多数国家对于财务资助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借鉴了这一立法模式,原则上:即以禁止提供财务资助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为什么吸纳此立法模式呢?原因在于禁止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资本维持与资产维持,特别是有利于遏制杠杆收购,防范抽逃出资,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侵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市场操纵股票价格等特定功能与作用。同时,并非所有财务 资助都对公司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特定情形下允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通过财务资助对他人取得或将取得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诸如赠与、借款、担保、免除义务等具有财务属性的帮助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三、财务资助的禁止情形有哪些呢?
一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除了帮助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外,还包括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既包括已发行股份,也包括新发行股份。
二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规定为他人,包括除公司以外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三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禁止的财务资助形式,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不得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四、允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哪些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列明方式规定了下列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
一是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提升员工利益,具有正当目的,因此公司法对此予以豁免。
二是满足法定条件允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为公司利益。(2)经公司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3)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并遵守公司法相关回避等程序性规定。如财务资助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82条有关报告的规定;董事在表决时应当遵守第182条及第185条有关表决回避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无论资助对象是否属于前述主体,均应当遵守第139条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
五、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监事由于负有监督职能,在监督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