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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勇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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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猛于虎
更新时间:2006-07-03

车祸猛于虎,小心为妙啊。
苍溪运山镇某司机:我上个月受雇于某村民小组运输电杆,我拉第一趟时阻止了装卸工上车,但拉第二趟时雇主嫌太慢(我拉到目的地后要等装卸工徒步走到目的地)就让装卸工随车同行。我经不住村组干部和装卸工们多次要求就没再反对。途中有一人从车上掉下来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这到底应划定为意外事故呢?还是交通事故?我在此事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李律师:按照现行交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事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你违反了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允许装卸工上车但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基于受益者身份和客观上促使装卸工违章乘车的行为,应与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你能证明你没有重大过失,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就可以免责。另外装卸工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你们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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