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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勇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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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在线(第十二期)
更新时间:2006-07-03

李律师在线(第十二期)
一、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陈先生:我不慎将加别人借我三万元钱的借条遗失,我悄悄把要钱时的对话录了下来,这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李律师:可以。最高法院原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解释,已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而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即使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都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二、律师收费有没有具体标准?
张先生:我想请律师,但问过几家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到底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李律师: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差异,现在各省一般按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地区性收费标准,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普遍实行比较灵活的双方协商收费办法,正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有自已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你可要求对方出示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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