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中旬,被害人老王至张三(另案处理)租房处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当晚18时许张三发现转入老王银行卡内的1万余元被他人使用POS机刷走,怀疑钱款被老王转走,遂邀集A某等人,打车到老王家里与老王见面,因老王否认其转走钱款,张三等人将老王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扣下,并将老王带至张三租房处,张三安排他人留在房间内看管老王,张三、A某一同出去喝酒。酒后张三回到出租房内,询问老王是否将钱款取走,老王再次否认,张三用拳头和拖鞋对老王进行殴打辱骂。老王因害怕再次被打便承认钱是自己所拿,且钱放在家中。
次日凌晨,张三等人将老王带至家中取钱。到达后,老王趁张三等人不备,遂逃跑并呼救拨打110报警电话。后A某等人在律师建议下赔偿被害人老王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A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A某犯罪情节轻微。A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A某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A某到案后也真诚悔罪,积极认罪认罚。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