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系同事,经常纠缠滋扰B某。
5月某日,A某以聊天为名来到B某的住处,提出要看B某下体的无礼要求,并称不给看就不走,后趁B某打电话之机,脱下B某的裤子,随后将B某推倒在床上,不顾B某的反抗,强行对B某实施奸淫。之后,A某继续在上下班期间频繁骚扰B某。
6月初,A某尾随B某来到B某的住处,称再发生一次性行为就不再纠缠B某,B某被迫与A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A某还偷录了视频。
6月中旬晚上,A某以偷录的视频相要挟,威逼B某一起吃饭并来到B某住处,并拒不离开,意图与B某发生性行为。后B某持菜刀驱赶时不小心划伤A某的脚踝,A某趁机要挟B某,要B某陪其发生两次性关系才去治伤。B某被迫答应。随后,B某陪A某到**中医诊所缝针疗伤后各自回家。
6月底,A某借要B某履行承诺之名,以B某刀伤自己相要挟,在某处强行与B某发生性行为。B某因担心视频公开影响名誉和家庭关系,被迫就范。之后,A某又以性行为时间不足为由,威胁公开视频,威逼B某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继续纠缠、骚扰B某,B某不堪其扰,一直躲避。
7月中旬,B某发现怀孕,无法向其丈夫解释,便告知了丈夫遭A某强奸导致怀孕一事。后B某到诊所做了药物流产。此后,A某不理会田某某的警告,仍继续纠缠B某。
8月下旬,B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A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与B某多次发生性行为致怀孕但不构成强奸:
1.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双方是同事且多次发生关系女方均未报警,他们之间的性行为是基于彼此的感情和自愿,相关视频显示双方存在爱意表达和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在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并且事后也没有表示过是被强迫的。
2.不存在强奸的行为手段:整个过程前后没有暴力、胁迫行为,也没有利用女方的特殊状态进行强迫。
3.女方的行为和表现:性行为发生后,女方没有立即报警或向他人求助称自己被强奸,而是怀孕后实在瞒不住情况下才提出,且期间与男方还有正常的联系和互动,例如继续见面、聊天、一起吃饭等,这种行为表明女方最初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强奸。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