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某因琐事与被害人B某发生争执,B某被A某打倒致左膝盖受伤。经鉴定,B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膝关节功能丧失9.8%,未达到致残程度。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A某主动将6万元赔偿金暂存至法院,作为对故意伤害B某,给B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家庭亲戚成员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导致被害人B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A某主动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并将6万元赔偿款暂存至法院,具有悔罪表现,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谅解与量刑的关系,以及未出具谅解书,能否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案是一起家庭亲戚成员因琐事引起的纠纷,被害人在审理期间虽然没有表示谅解,也没有出具谅解书,但在宣判后到法院领取了6万元赔偿款。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A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判决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