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的表姐近来皮肤光滑有弹性,经打听得知,表姐在一家美容店打了水光针和玻尿酸。2024年2月,小美跑到美容店,一番讨价还价,小美在美容店花去5000元在美容店打了两针。
回到家中,小美全身浑身发热、奇痒无比、呼吸急促,当晚彻夜未眠。第二天早上,小美赶紧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急救,小美的病情总算得到控制。
经查明,美容店的经营范围是化妆、美容、美甲,经营者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美容店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小美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美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到美容店打美容针的有岂止小美一人?小美为了美容险些毁容,真是虚惊一场。说到这里,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倪律师要说点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小美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美应当收集并保留证据,如在美容店的付款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市人民医院的病历和发票,必要时可以对伤残等级、务工期限、护理程度、营养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司法鉴定。
3.美容院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小美等人非法注射水光针、玻尿酸,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构成非法行医罪。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