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台婚姻在大陆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理论上无需再次在台湾应诉。但是,由于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仍然需要谨慎对待这种情况。
一、是否需要应诉:
大陆判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判决生效,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经被法律正式解除。
台湾方面的承认:
台湾方面是否承认大陆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促进两岸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然而,台湾地区是否同样承认大陆法院的判决,则需进一步确认。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第74条之规定,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须由台湾法院另为认可裁定后始具有承认之效力,并应以此裁定办理强制执行。因此,大陆的离婚判决需要台湾法院进行认可裁定。
双重诉讼的可能性:
尽管大陆法院已有生效判决,但由于两岸法律体系不同,台湾法院仍有可能受理对方的起诉。如果对方在台湾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即使在大陆已有判决,但在台湾仍可能被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