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出借借款时未以书面形式表明具体出借人而引起关于借条持有人是否系实际债权人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还是被告?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被视为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条由借款人书写,标题为"借条"或"借据",另起一行为"今向xx借到人民币xx元……",再另起一行为借款人签名、捺印,最后一行为借款日期。而且与普通借款合同不同的是,借条一般是在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并且款项实际交付后,才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若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借条由借款人收回或当场撕毁或由出借人出具收条。若借条已标明出借人,权利及义务主体均非常明确。而即使在借条中未表明出借人身份,仍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将借条的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从传统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格式化"借条,即除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其余内容均预先打印好,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再由出借人或借款人填入借款金额、利息等,由借款人在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印。"格式化"借条便往往不填写出借人,或出借人一栏由借条持有人事后填写。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下情况:
1.资金所有人并不亲自参与到借贷活动中,而是将资金交由他人并委托他人进行放贷,借贷的经办人不言明资金来源,也未在出借借款时向借款人披露实际债权人,而是要求借款人空余出借人一栏,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经办人再将该借条交与资金所有人,或者经办人仍持有借条并负责借款催讨事宜。
2.出借人可能需将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转让于他人,为了避开转让债权的程序要求,在出借借款时便让借款人空余出借人一栏,以后借条转让于谁,就让谁填上自己的名字或一直保留出借人一栏空余;
3.出借人因种种原因并不想以自己名义起诉逾期仍未还款的借款人,而是交由第三人起诉,在起诉前由第三人在出借人一栏填写第三人自己的名字或者一直保留出借人一栏空余。
4.出借人、借款人确认为不填写出借人一栏并不影响借贷事实而未填写的。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便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判决,借条上有除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填写的以外,其它条款均是是先打印,双方一致认可借款人的签名。但由于出借人一栏空白,出借人没有提供证据自己就是实际的出借人,如未能向法院提供转款流水等证据。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此,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