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刑事二审案件作出如下基本判断:其一,二审合议庭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上诉或抗诉的内容,而且包括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其二,即使只有部分一审被告人上诉,二审合议庭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未上诉人的涉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其三,二审法院应当听取未上诉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意见。
由此,在二审刑事案件中,对于未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二审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可能引起其罪责刑的变化,动摇其不上诉的认知基础,影响到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因而其应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只不过,由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其在二审阶段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一审判决展开,不应当对一审判决提出反对意见。
二、个人观点:
情形一: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那么其在二审阶段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辩护权利?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虽然未提起上诉,但仍然可以自行或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只不过,由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其辩护权应当集中于对一审判决的维护上,并以之为基础反驳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上诉的内容,以达到维护一审判决,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情形二:如果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原因并非基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而是由于其他特殊的原因,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未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但是又不认可以一审判决的情况。因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且二审程序并未启动,或者已经启动但是并不在其辩护权限之内,因此其不能直接发表反对于一审判决的意见,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述。或者在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并发回重审后,以一审程序重新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
情形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有未认定的事实,或者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改判或发回重审是否及于未上诉的当事人?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有未认定的事实,或者认定的事实错误,即存在漏认或错认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定罪或量刑的,可以申请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并在重审的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所以即使是未上诉的当事人,如果改判结果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也应当积极向二审法院要求发回重审,而不是由其直接改判。
情形四: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认定不存在错误,但是对未上诉人的认定存在错误,那么应当如何处置?
同第二种情形,二审法院可以在维持原判决的基础上,启动针对未上诉人的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未上诉当事人在二审刑事案件中也享有辩护权利,而且有很多问题需要主动去提出,所以不能因未上诉而放弃自己该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