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曾智红律师
上海
从业23年 主任律师
3
好评人数
8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更新时间:2012-08-01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案例:王某、李某信用证诈骗,于某、刘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1996年1月初,哈尔滨某生物公司董事长王某与香港某公司总经理李某以从香港公司进口生产复合肥设备的名义,给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套取现金给生物公司,供王某使用。因生物公司无进口设备权限,故委托黑龙江某国贸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设备协议。

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4月25日,国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分别签订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两份进口设备合同。随后,王某找到该公司的开户行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要求该支行为其提供担保。无担保权的被告人于某同意为其担保,为其出具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的保函,并由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为罪犯诈骗提供了方便。用此方法,被告人王某、李某骗取信用证款计1160万美元。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原行长于某、原信贷科科长刘某明知其所在支行无担保权力而违反规定出具担保函,导致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