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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缴费,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石晓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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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于2020年3月与贵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四川省内江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2021年6月,周某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在内江参保,被拒绝,周某遂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公司拒绝,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周某在贵州省某市参加了养老保险,在该市的缴费金额远低于内江。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劳务派遣公司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社保权益受损的,属于违法行为,也应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以异地缴费的方法损害劳动者社保权益的,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如拒绝办理或者在合法期限内未予办理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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