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入将工程建设部分管理权限授 予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依发包入授权开展工作。监理法 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 律特征,即监理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入合法权益, 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依《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 文本》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 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 再与双方协商确定。发包入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 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应当说,监理单位是在发包入与 承包入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 发包人利益代表。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 18 条规定:"监理单位是 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发包人与监理单位 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 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 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 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千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建设部《工程建 设监理规定》第 14 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 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 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入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按上述 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如监理合同约定监 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入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在施工合 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入发生签证效力。建筑市场上,在施工合同中签有此约定 情况基本不存在。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对 签认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认定此 签认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应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上 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