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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4-07-03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第一,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时,建设工程应当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如果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则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即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报告,也不应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第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则不产生将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第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基本完整。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依法提交结算报告。第四,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必须要依法送达发包人。签收结算文件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权限,如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送达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留置送达,是因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而由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发承包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应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承包人主张系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文件的,应当提供视频、照片、拒收回执单等证据,经发包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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