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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孙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更新时间:2024-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据我中国《民法典》所明确,对于具有行为负担能力的孙子,对于其已辞世的父辈祖父母在法律上负有必然的赡养职责。

在此前提条件下,若上述祖父母未有其余成年子女的话。

那么相应地,他(她)在将来也享有法定的代替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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