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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4-07-01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明文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要求,或是当事人有此明确约定,否则就难以成为有效的合同约束力。

然而,尽管如此,也允许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尽管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只要缔约方中有一方切实地履行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方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生效。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审视一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例款内容,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单独设立书面保证合同来进行;

其二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添加有关的保证条款进行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得到合理约定,而且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可以视为正式成立。

因此,如果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而没有设置上述两种正式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债务纠纷牵扯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时,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事实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还本付息等担保义务,这时候就可认为是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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