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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逾期申请法律不保护
更新时间:2024-06-23

案情简介

A某系B公司的员工,2021年4月离职。在A某离职后,B公司发现A某在职期间曾擅自利用其职权取消了公司销售订单金额,累计金额高达一百多万,给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2023年4月,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A某承担公司的损失金额人民币***万元。仲裁委未支持B公司的诉求,后B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4月*月结束,B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5月*日发现A某存在违规取消订单行为,但直至2023年4月*日才提起仲裁要求A某赔偿损失,明显已经超过仲裁时效。B公司认为其与A某就涉案订单进行沟通及提起****买卖合同诉讼的行为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然根据B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其从未明确提出要求A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而B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虽然A某系当事人之一,然该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为买卖合同,B公司其主张系要求案外人某某公司与A某支付货款,而非要求A某就其劳动行为承当赔偿责任,故两案明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范畴,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仲裁请求需以***判决结果为前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A某提出的B公司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B公司要求A某赔偿擅自取消订单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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