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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申请再审,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抗诉吗?
更新时间:2024-06-0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很多时候,当事人刚开始都会放弃再审想法,过一段时间后又突然想再申请再审,但此时已发现超过了再审申请的期限6个月。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呢,能否想检察院申请抗诉解决呢?当事人的这个想法是否可以实现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从上述法律规定内容来看,当事人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必须先启动再审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不会受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再审申请期限内,想清楚是否要启动后续再审及抗诉的诉讼流程,以免错过相应的时间而导致无法启动再审或抗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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