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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更新时间:2024-06-03

李某系A公司的会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某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某某在外出差。后有犯罪嫌疑人利用QQ聊天方式冒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某某,欺骗李某将A公司银行存款转给指定第三人 **万元。在李某发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后,向110报警求助。因A公司被诈骗金额数额巨大,事后向李某提出索赔,认为李某应该就公司财产被诈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李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李某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但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A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李某进行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综合考量劳动者李某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A公司及李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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