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因素
关于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需要考虑以因素,结合法律规定对责任做出划分。
(一)路权原则
交通参与者依法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享有使用道路进行活动的权利,内容包括右侧通行原则、 分道行驶原则、避让行人原则、有序让行原则、遵守指挥原则、使用道路资格原则等。
(二 )安全原则
履行安全义务,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装载、停放、乘坐、占用道路、施工作业,避免车辆安全隐患等交通参与者承担的依法安全使用道路的义务。
(三)严重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加重原则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种或多种责任加重严重违法行为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加重其一级责任,如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四)违反路权原则的违法行为之严重程度大于违反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动态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之严重程度大于违反静态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
(六)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应当以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危害性、违法性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