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3种情形
1.电子通信方式开会
《公司法(2023修订)》第24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合并
《公司法(2023修订)》第219条第2款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解散清算组组成
《公司法(2023修订)》第232条第2款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有限公司:4种情形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
《公司法(2023修订)》第64条第1款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公司法(2023修订)》第65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2023修订)》第84条第3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2023修订)》第90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4种情形
1.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2023修订)》第167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法(2023修订)》第210条第4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份公司减资
《公司法(2023修订)》第224条第3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份公司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2023修订)》第227条第2款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