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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为何离婚20多年也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更新时间:2024-06-05

梅女士离婚20多年了,其户口登记在上海一套公房内,去年该房被征收,因协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成,梅女士通过起诉,最终拿到了一大笔征收补偿款。

梅女士和张某19902月登记结婚。19918月,张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张某为房屋承租人,张某和梅女士均是房屋受配人。配房时张某和梅女士的户口同时迁入系争房屋。张某和梅女士于19975月协议离婚,关于居住和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因系争房屋为公房性质,且双方均无经济能力购买房屋,故系争房屋不做分割,离婚后双方对系争房屋均有居住权。离婚后张某和梅女士依然在系争房屋居住,二人分居一间,分灶做饭,生活各自独立。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梅女士无奈于19983月从系争房屋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之后系争房屋由张某一人居住,2006年其在沪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将系争房屋出租,直到房屋被征收。1999年梅女士筹资12万元从市场上购买了一间私房,成为该房产权人,但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2004年梅女士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梅女士作为私房产权人获得了房屋拆迁安置。2023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17日,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824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张某和梅女士的户口。闻听房屋被征收的消息后,梅女士多次找张某协商动迁款分配事宜,均遭拒绝。张某认为其本人是房屋承租人,其本人实际居住和控制房屋,梅女士和他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且梅女士在本市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早已丧失房屋居住权,不能被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梅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其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梅女士和张某之间均分。首先,梅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虽然梅女士和张某离婚多年且长期不在系争房屋居住,但梅女士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其对房屋来源有贡献,系争房屋受配后梅女士户口迁入且曾实际居住多年;根据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梅女士对房屋有居住权;梅女士虽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但被拆迁房屋是其本人拥有的私房,私房产权人基于产权人身份获得的拆迁安置不能认定为是拆迁福利,因此梅女士并不丧失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其次,征收补偿利益应均等分割。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双方均不居住系争房屋,张某虽为房屋承租人,并无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理由。

后梅女士委托我们诉讼维权。为防止张某领走征收补偿款,我们在起诉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冻结了征收补偿款。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女士并不丧失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梅女士顺利拿到判决所得的4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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