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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不尽赡养老人义务,应当少分房屋动迁款
更新时间:2024-06-12

不尽赡养老人义务,应当少分房屋动迁款

周先生父母的私房被征收了。征收过程中周父死亡,周先生的弟弟周某和父母多年不来往,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周先生起诉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法院认定周某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判决被告一方对遗产予以少分。

周先生和周某系同胞兄弟。周家父母在沪有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婚后购置,系私房性质。周先生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8年周某谈恋爱期间,父母和其多次沟通,周某认为父母干涉其婚姻,在和父母大吵后离家,从此不和父母来往。几年后老母亲前往周某住处寻找,遭周某绝情驱赶。之后虽有亲戚从中沟通,但周某铁了心和父母断绝来往。1991年周某和唐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唐。因为不来往,对周某结婚生子,周先生和父母均不知情。20074月,周母因病去世,去世前曾哭着念叨周某。2012年周某因病去世,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周先生和老父亲才知周某已死亡多年。

2023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8日,周父作为产权人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92万余元。329日周父突然因病死亡,后该户房屋征收补偿款无法领取。因涉及亲属间继承问题,周先生辗转联系到了唐女士和小唐,要求她们予以配合,唐女士和小唐认为虽然周某已去世,但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问题,她俩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唐女士和小唐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不肯做任何让步。

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涉及征收补偿款的法定继承问题,在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被继承人均已亡故且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诉讼解决。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周先生父亲一人名下,但房屋实为周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母亲先于周某死亡,对母亲的遗产部分,周某有权法定继承,周某死亡后,唐女士和小唐有权转继承。周某先于周先生的父亲死亡,对老人的遗产,小唐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因为周某生前几十年不和父母来往,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唐女士和小唐对产权人也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其应当不分至少应当少分遗产份额。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提起共有、继承诉讼。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我方向法庭举证了大量事实以证明周某、被告和两被继承人多年来断绝来往的事实。被告在法庭上竭力否认周某不赡养父母的事实,坚持被告有权法定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法庭审理后认定周某和被继承人长期未共同生活,双方缺少往来、沟通情况属实,考虑到周某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周某名下的继承份额应当予以减少,因此唐女士、小唐作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应地亦应予以少分,据此法庭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告周先生分得400万元,被告唐女士和小唐共同分得1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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