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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逼哥嫂写保证书“不抢房子”,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4-06-18

逼哥嫂写保证书不抢房子,有法律效力吗?

黄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黄先生和弟弟黄某两户人家的户籍均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黄先生无奈把弟弟告上法院且最终大获全胜。

上世纪六十年代末,黄先生在安徽安家落户,1972年生有一子小黄。黄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老母亲。1984年小黄按照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学校读完了初中和高中,生活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1995年黄老先生因病去世,之后老伴患病生活不能自理。19963月,黄先生在安徽退休后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精心照顾老母亲。由于黄某阻碍,黄先生的户口始终不能迁回系争房屋。2002年,经多方交涉,黄先生夫妇的户口终于迁入系争房屋。户籍迁入前,夫妇俩被迫在黄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保证户籍迁入后,不和老母亲等人抢房子,任何时候对房屋都不提非法无理的要求等字样。2001年小黄婚后搬出系争房屋。2004年黄家老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黄先生夫妇居住。2008年黄某把黄先生夫妇赶出系争房屋,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黄先生只是听说过黄某一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具体情况不了解。

2023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12日,黄某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06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黄先生和黄某两家共六个人的户口。黄先生在和黄某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到黄某的拒绝。黄某以黄先生夫妇写有书面承诺为由,认为黄先生一家三口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黄先生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首先,小黄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其自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多年,当然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黄先生夫妇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符合同住人条件。再次,虽然黄先生夫妇出具了书面保证,但保证书的内容含混不清,约定不明,没有明确体现黄先生夫妇放弃系争房屋居住利益和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是黄先生夫妇所签署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该保证书也仅仅对黄先生夫妇产生效力,对小黄不产生任何效力,因为小黄作为成年人并没有在保证书上签字认可。另外,黄某一家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要以调查的证据为准。

后黄先生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根据仅有的少量证据线索,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到了被告福利分房的证据材料。原来早在1991年,黄某一家三口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其一家三口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三原告所有。原告大获全胜,这是一个原被告双方事前都没有预料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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