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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丈夫对外举债未共用,法院判决妻子不用担责
更新时间:2024-05-29

丈夫对外举债未共用 法院判决妻子不用担责


欠条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这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因关系不睦于2022年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债主老周就找上了刘女士。原来,在2019年老周欲与张先生共同投资开设公司,不料公司没开成,老周的投资款200万元却打了水漂,张先生因此在2021年向老周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此后张先生无力偿还欠款,老周以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先生和刘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刘女士表示对欠款不知情,早在离婚前其与张先生便已产生矛盾,二人也鲜少有经济往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欠款虽然发生在刘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未用于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欠条由张先生一方签字,刘女士事后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老周也不能证明投资款200万元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法院认定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张先生一人偿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意思表示”包括“明示”,也包括“默示”。“默示”的情况较为隐蔽,例如债权人将款项直接转入未签字配偶一方银行账户,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配偶一方对债务知情。二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所负债务是否符合“家庭日常需要”,应结合债务数额和用途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必要性”。三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通常是指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涉及的200万元欠款凭证仅有张先生一人签名,由于金额较大,也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周也未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因此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案情分析后,法院作出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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