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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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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新时间:2024-05-24
一、“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只包括向特定人提供信息?

不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被提供的对象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能够传播的不特定主体。

二、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的,条数是否重复计算?

不重复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重复计算。

三、向不同主体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是否累计计算?

累计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四、不真实的信息或重复的信息是否计算条数?

不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五、罚金数额一般在什么范围?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六、计算违法所得数额需要扣减犯罪成本吗?

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七、构成本罪以被提供信息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吗?

不是。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要求他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八、单位犯本罪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本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九、退赃对于量刑的影响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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