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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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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新时间:2024-05-28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丛书第1487号指导案例(王某侵犯个人信息案),探讨了涉及公开信息的刑法保护规则的问题。根据指导案例,归纳了以下问题。

(一)公开信息的具体表现

经网络等途径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多表现为在阿xx巴、天x查等公开商业平台登入的企业信息中包含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丹阳市某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刘某某,0511-76xxxx79,2009年成立,主营眼镜等产品”、“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林某某,188xxxx6263,个体经营,注册资本300万”。

(二)公开信息是否需要信息主体的二次授权

指导案例认为,法律认可对某些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信息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将个人信息公开前,必然会在信息公开流通与排他性支配之间权衡取舍,即信息主体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是包含“默示同意”的,“默示同意”他人可以进行一般性的收集和使用,不需要作出二次授权。

(三)基于特定犯罪目的收集、提供此类信息的后果

虽然经网络等途径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基于特定犯罪目的收集、提供有关人员公开的个人信息,则有可能构成特定犯罪的预备行为或共犯行为,此时信息主体的“默示同意”不能涵盖信息被使用于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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