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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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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更新时间:2024-05-29
一、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帮助者的犯罪类型?

不需要。根据相关文件指明,帮信罪的明知内容并没有限定被帮助行为的类型,行为人意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不要求知悉具体行为类型。

二、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被帮助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要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

三、认定本罪犯罪数额是否必须要逐一证实资金来源?

不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案涉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可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认定本罪的犯罪数额无需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

四、无法查明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能够影响本罪的定罪吗?

不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者其中之一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法查明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五、“黑吃黑”行为如何认定?

综合财产占有关系、取财手段、主观故意,此类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黑吃黑”又称为“掐卡”,具体指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又另起犯意,通过直接转账或取现、更改密码等方式将流入银行卡内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至于银行卡内资金的合法性,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他人合法占有的赃款赃物,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六、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如何理解?

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指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应理解为分别为3个以上行为人或者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者团伙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3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七、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扣除“成本费”?

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指明,“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需专门扣除。

八、帮信案件的管辖问题及冲突解决是什么?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单位犯本罪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本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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