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条解读
理解一:什么是“个人信息”?
不同的法律对“个人信息”都作出了定义。《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理解二:本罪包括哪几种行为模式?
根据《刑法》原文,本罪的行为模式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违反国家规定将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窃取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获取。
其中,“其他方式获取”应当是同窃取有同等危险性的方法,实践中多包括购买、交换等行为。
理解三:“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收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理解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理解五:如何理解本罪的刑罚?
本罪有两档法定刑。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从重处罚。
本罪有关罚金刑的适用。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