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基本案情: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广州某某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创作了《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并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划分为A、B、C版等3个不同系列的版本文件。广州某某公司已就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然而,广州某某公司起诉称,某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证明存在抄袭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并不具备独创性,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法院驳回了广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是否能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广州某某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从法律上直接确认广州某某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
裁判的主要理由:
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广州某某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
广州某某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为履行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协议而编制,协助该学院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三、刘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刘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自己的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包括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责任,避免因模糊不清的条款引发纠纷。
对于涉及合同文本的著作权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其独创性和是否已公开发表使用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