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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4-02-2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财产约定的规定主要是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从立法角度讲,根据本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可以约定的方式是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规定可以将一方的财产约定全部归另外一方所有的情形。

虽然婚内财产协议主要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考虑公平性,但司法实践不会轻易剥夺一方的财产权利,在判决时会根据约定细节、实际情况作出部分调整。

比如,如果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共有,一般会解释为赠与,没有公证或者没有过户可撤销。北京某法院有个判例,将夫妻婚后共同共有的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也解读为赠与,最终撤销了房产约定的内容。

那么类似的约定内容,比如双方名下的存款归一方所有,也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形。

应该怎么规避约定风险呢?我们在做夫妻财产约定时,可以尽量增加可撤销或者无效条款。有人说,能不能保证一定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官一定支持?正经律师都不会给你做这种保证的。那么在签订的时候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做到不可撤销。

1、有可能认定为赠与的部分,尽量去公证。不能公证的,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这个在实务中也会有争议,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是尊重当时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的,这条约定有比没有好。

2、抓大放小,保障能拿到的,给对方预留份额,可以约定按份共有。如果约定所有都归一方所有,剥夺了一方的财产权和生存权,法院有可能会作出调整。

3、不要觉得有模版,内容往里面套就万事大吉了。每个家庭情况不同,约定的细节是不同的,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公证的内容和不公证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不要说我们普通民众了,你让一个非相关领域的律师写,最后变成废纸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为了降低婚内财产协议的风险,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不只是一份协议,还可以出具比较专业的财产保护方案及谈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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