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约定财务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定确定财产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对《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做出了解释: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一些财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做出了解释:
1、一方婚前财产的财产并不会随着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结婚多久,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人身损害中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费用,认定为个人财产。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仔细甄别。一个条件的改变,就可能会导致财产的归属发生改变。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可以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判断,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