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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前隐瞒患有梅毒,可以撤销婚姻吗?
更新时间:2024-06-23

登记结婚后进行婚检,发现男方婚前就患有梅毒,但男方之前没有提过。女方能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男女双方在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男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避孕,建议暂缓结婚。”此时女方才意识到男方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女方以男方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庭审中,男方认可婚前未告知女方其患病的事实,现在也尚未治愈。

法院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本案中,男方患有梅毒,具有较强传染性、难以治愈且终身标记,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现女方在得知男方婚前隐瞒该种传染病一年内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女方和男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李律师提醒,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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