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锦元律师
全国
主办律师
306
好评人数
183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醉酒之危险驾驶刑事(2023)
更新时间:2023-12-19

二高二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施行:2023年12月28日

(办案实用精选)全文突显---(宽-简-严-快)

第四条讲不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诉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八条 (讲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讲不追刑责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条讲不判缓刑

对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

(四)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第二十二条讲快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诉法第223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讲快办期限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法、检、公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锦元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锦元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838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