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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法观点22,私开委托人新账户后卖出股票到新账户后取走股资的行为认定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3-11-28

诈骗罪司法观点22,私开委托人新账户后卖出股票到新账户后取走股资的行为认定诈骗罪。

1、伍某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52号。

2、被告人伍某,1972年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3、伍某2001年与被害人岑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广某证劵公司签订委托书,岑某全权委托伍某操作股票账户,同年9月伍某私自使用岑某的身份证新开一个银行账户,分数次将岑某的股票卖出并持岑某的股东卡、身份证、授权书到证券公司将股资24.5万转入到新开户的岑某银行卡后取现。2011年伍某被抓获,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以诈骗罪被逮捕,后禅城区检察院又变更为盗窃罪提起公诉,在一审期间,伍某全部退款了给岑某。

4、禅城区法院判决伍某盗窃罪10年,罚金1万。

5、伍某不服,还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而上诉,佛山市中院二审改判伍某诈骗罪4年,罚金4000元。

6、司法观点,首先,伍某在公安机关2001年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并未过追诉时效;其次,伍某是在证券公司柜台将股资转入新开户的岑某银行卡后取走的,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再次,伍某通过欺骗证券公司业务人员的方法,以非法占有岑某股资为目的,使得证券公司业务人员误以为是岑某授权伍某取走股资,导致被害人岑某财产损失而伍某非法获利,伍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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