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20,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吸存现金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田某平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01号。
2、被告人田某平,1968年人,河南省平顶山市。
3、田某平系中国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建东支行出纳员,1999-2002年期间,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盗盖银行储蓄业务章和同班业务人员印鉴,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共吸纳亲朋好友现金90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买房装修等。田某平主动投案并退赃41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平顶山市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4、平顶山市中院一审判决田某平诈骗罪12年,罚金50万。
5、司法观点,首先,田某平吸收的都是亲朋好友的钱,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田某平吸收的钱没有进入银行的单位账户,而是落入田某平的私人口袋,不属于“侵吞国家、集体的财产”,故也不成立贪污罪;再次,田某平是虚构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欺骗各被害人以为是银行的真实业务而投钱,导致被害人损失财产而田某平非法占有财产并挥霍,此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